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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訴訟當事人救濟時間更充分 《刑事訴訟法》「聲請回復原狀」延長至10日
(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現行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及行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及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從5天延長為10天。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是指,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想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但因天災或交通阻斷等因受阻,導致上訴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原定可在5日內要求回復法律規定期間。
相較於《民事訴訟法》所定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的期間為10日,做為參考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修正延長為10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