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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員應曉薇等6人涉餐會賄選 北檢認未影響投票意願不起訴

國民黨 台北市議員 應曉薇 賄選 不起訴 投票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涉嫌在選前餐會現身請選民支持,遭台北地檢署懷疑賄選,北檢予以不起訴處分。(圖/翻攝應曉薇臉書,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涉嫌在選前餐會現身請選民支持,遭台北地檢署懷疑賄選,北檢予以不起訴處分。(圖/翻攝應曉薇臉書,報系資料照)

高票連任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遭檢舉利用餐會買票,去年10月競選期間透過萬華區華江里長候選人楊華中在新東南海鮮餐廳辦餐會賄選,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應女等人在餐會中雖發表尋求支持的言語,但基於言論自由,可在各種場合發言支持特定候選人,加上當天桌菜10人份,價位8800元,並非高不可攀食材,難認足以影響投票意向,罪嫌不足,今(23日)將應女、楊男6人不起訴。

檢調獲報,去年10月間,應曉薇涉嫌透過楊華中在北市中正區汀州路的新東南海鮮餐廳,席開5桌,宴請數十名樁腳及選民,有12道菜,每桌8800元,選民檢舉應、楊2人涉嫌在餐會中向選民尋求支持,涉嫌違反《選罷法》,並將當天現場飲宴的情形拍照,向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檢舉。檢調去年12月1日兵分5路搜索約談應、楊等人。檢察官訊後,將應女無保請回,楊華中則以15萬元交保。

應女應訊時指出,她是依選舉行程去參加餐會,是被動受邀參加,現場雖有提及支持她及楊,但純粹是選舉語言,楊男則稱當天是鄰長聯誼餐會,不認為一場餐會就能幫應女拉票。檢方採納應女等人意見,認為當天桌菜10人份,價位8800元,並非高不可攀食材,而與會者為當地里鄰長等具有相當社會經歷之人,難認足以影響其投票意向,相關拉票言行也屬言論自由,認定賄選罪嫌不足,將應女等6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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