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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年薪千萬…妻提告討「每月10萬」尪無奈吐心聲 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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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在基隆港擔任引水人,年薪破千萬。(示意圖/黃鵬杰攝)

人夫在基隆港擔任引水人,年薪破千萬。(示意圖/黃鵬杰攝)

基隆一名洪姓妻子指控,自己和丈夫結婚20餘年,在她無怨無悔支持下,對方終於考上港口引水人,年薪上千萬元,不料男方長期以來大量飲酒,每飲必醉,經常做出脫序行為,後來甚至惡意分居,拒付每月10萬元家用,害她債台高築,因此要求賠償310萬元,並按月支付10萬元,近日遭基隆地院裁定敗訴。

根據判決書,洪女主張,兩造結婚20餘年,婚後無子女,在她無怨無悔支持下,男方終於在民國100年間考上基隆港引水人,有幸成為全臺不到百名之引水人之一,每月薪水約100萬元,實為她一路陪伴、相互扶持、共同努力的成果,又婚後2人購置3間不動產,每間她均有支付部分買賣價金或裝修費用,且均登記於丈夫名下。

人妻聲稱,丈夫長期大量飲酒,每飲必醉,經常脫序演出,且成為引水人後逐漸瞧不起自己,認為她是離過婚的女人,不配作為他的妻子,並於領取高薪的第一個月,就從她包包拿走所有存摺、金融卡等財務藏匿於辦公室,拒絕給付任何家庭生活費用,至今積欠至少310萬元,因此要求對方賠償生活費,並按月支付10萬元。

引水人辯稱,自己的工作危險又高壓,洪女稱他天天酒醉明顯誇大不實,且女方經常拿同事太太做比較,他為安撫妻子情緒,才會隨手湊整數存入10萬元供其花用,並未約定會按時給錢,又兩造無子嗣,洪女亦未買菜做飯、侍奉公婆、家事勞動,所有家用均由他支出,實難認他未依負擔比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基隆地院審酌,兩造之分居並不具有可歸責事由,自無從請求男方給付此段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縱然引水人無故搬離夫妻住處,屬於破壞婚姻共同生活體之可歸責配偶,但洪女主張2人曾約定按月支付10萬元家用,卻未提出相關書面契約,亦未舉證雙方曾明示或默示合致訂立契約,判處洪女敗訴;可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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