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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好友未成年女兒 新竹男3度求愛辯:先做了再講

聚會 友人 未成年少女 女兒 發生關係
新竹一名男子和友人女兒交往,甚至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竹一名男子和友人女兒交往,甚至發生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新竹一名男子2020年多次到友人家聚會喝酒,並常常住在對方家中,沒想到竟和友人未成年的女兒交往,還多次發生關係,遭一狀告上法院,一審判2年6月。對此,男子辯稱女方沒有拒絕,他也未威逼利誘,法官審酌後在近日做出判決了。

判決書指出,男子和友人及其未滿14歲女兒關係要好,經常聚會飲酒,也時常在聚會後借住在對方家中,結果他和少女日久生情、情投意合,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並於同年10月、11月間在女方家中客廳發生3次關係。

男子坦承在欠缺思考的情況下,和少女發生關係而觸犯法律,第1次或許半推半就,惟就其後各次,女方後來已完全不排斥,而且他並沒有威脅或利誘,少女後來對他的態度也沒有改變。

男子被發現曾觸犯另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男子被發現曾觸犯另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院一審判2年6月,男子不服判決上訴,法院卻發現男子在同年曾犯下另一件妨害性自主案件,同樣是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關係,經判2年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卻在該案審判期間再犯,且行為次數前後達3次,事後還稱當時是「魯莽行事」、「沒有去想後果」、「先做了再講」等語,可以看出男子沒有學到教訓,因此不宜科處過輕刑度,以免輕縱。

法官審酌後,雖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所量處之宣告刑及執行刑過重,請求判處最低度刑或輕於原判決之刑度,並無理由,最後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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