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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員推介2客戶投資慘賠「涉逾3千萬台幣」 花旗銀遭罰600萬

理財專員 投資 花旗銀
花旗銀前理專不當代操,讓該銀行遭金管會重罰600萬。(圖/報系資料照)

花旗銀前理專不當代操,讓該銀行遭金管會重罰600萬。(圖/報系資料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花旗銀行前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所涉缺失,顯示該行對管理理專銷售行為、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事,案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2目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一)    該行營業部前理財專員於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    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管理理專銷售行為之機制:該行已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惟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該行對理專銷售行為之管理仍有不足。

2、未完善建立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該行雖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惟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有透過該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之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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