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警察2/春安勤務爆量難收尾 警政署放寬1月加班時數補破網
知情人士指出,警界長年積非成是,一輪正常排班就是12小時,若要合乎立法院修法新規,現有警力幾乎無法應付突發狀況。(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縮減了員警的加班時數,表面上看似合理,但警界執勤狀況本就畸形扭曲,一班輪值就是12小時,只要有突發狀況發生,上班時數瞬間就會爆表無法合乎規定,但警政署在沒有合理配套措施的情況下,竟強硬要求員警吞下多餘的加班時數,引發基層反彈。
依據公服法規定,公務人員的正常服勤時數為每日8小時,加班時數上限4小時,總計12小時,同樣身為公務人員之一的警職人員當然同樣適用,而《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修實施要點》也明定服勤時數每日以8小時為限,每周40小時為限,相關主管或是執行特勤、重大或特殊刑案等人員不在此限,但仍受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之規定。
一位不具名的員警表示,以台北市為例,警界在排班時為了完成上層所規定之勤務與專案,幾乎所有人都必須上滿12小時才能完成任務,長年下來讓制度內的所有人,幾乎默認每一班都必須上好上滿12小時。
以今年1月份的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專案為例,儘管警政署強調不是「春安復辟」、「不評比不懲處」,但現實是仍需要做績效統計。上層一紙命令下來,北市員警除日常勤務處理之外,還得想盡辦法擠出時間,完成「分局間的績效評比」,超勤時數當然爆炸,但警政署卻在第一時間卡死超勤時數限制,強硬規定超勤時數上限只有80小時,無疑是抹煞所有員警的付出。
或許是扛不住基層的反彈聲量,警政署政策急轉彎,緊急在2月14日宣布,1月超勤時數可提升至100小時,但仍須符合3個月超勤時數上限240小時的規定,此作法等於限縮2、3月的可用超勤時數。一位資深員警忍不住怒批,警政署不僅反應慢半拍,寅吃卯糧的做法只是飲鴆止渴,同樣的問題下月仍會再次上演。
資深員警無奈指出,「1月調高上限,那2、3月呢?2月還有228連假,誰敢保證這2個月完全不會有狀況發生?」他表示,「依現有規定來看,只要一有突發狀況就超時違法,難道我可以說我這個月上滿80小時後面就不上了嗎?」
警界出身的立委游毓蘭表示,現有公服法規的修正主要突顯出警界人力長期不足的事實,隨著時代的變遷,警察的業務量也比過往增加不少,和過去以人口數來配置警力的方式已明顯不適。
她指出,儘管地方政府如有警力不足的問題可以向中央申請補足,但現實狀況是各縣市警力都不足,雖然行政院拍板調高警察人員超勤支領天花板至1.9萬元,但各縣市的警力薪資均是由地方政府預算提撥,而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也有所不同,不是所有人都拿的出這筆錢,預算天花板就算調高也只是看的到吃不到,既然警力是一條鞭制,未來希望警察的薪資能改由中央政府統一提撥,才不會有類似狀況出現。
針對基層員警的反彈,警政署表示,警察人力至1月底尚有900餘缺額,已自保總人力調派支援,並不至於出現人力無法支援勤務的狀況,對於深夜超勤加班費的部分,警政署已兩度建議加成調高,但行政院需考量所有公務員狀況,故並未同意,警政署仍會繼續爭取。有關目前服勤時數,主要以10小時為度,必要時可延長至12小時,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處理突發狀況所保留的彈性;至於偵辦案件與重大刑案,雖然可依規定放寬,但大原則仍以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為度,希望各單位可以適度調度人力,同時兼顧治安與員警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