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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逆轉!閃光黃燈遭控影響路權判斷? 北市交通工程處「獲免國賠」

閃光黃燈 路權判斷 免國賠 北市交工處 台灣高等法院
2016年間林姓及陳姓民眾騎機車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2人受傷,事後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閃光黃燈影響路權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判免賠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間林姓及陳姓民眾騎機車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2人受傷,事後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閃光黃燈影響路權判斷, 台灣高等法院判免賠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2016年間林姓及陳姓民眾騎機車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2人受傷,事後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閃光黃燈影響路權判斷, 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北市交工處須賠償34萬8203元,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認定交工處沒有疏失,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林姓民眾在2016年11月19日騎乘機車後載陳姓民眾,在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一處路口與魯姓民眾發生車禍,林、陳都受傷,2人主張台北市交通工程處在巷弄裝設原本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影響林對優先路權的判斷,須負國賠責任。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北市交工處須賠償林、陳28萬7018元及6萬1185元,上訴後,高院二審改認定,北市交通工程處在支線道設置警示燈光,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應設置在幹線道的閃光黃燈,不管形狀、大小、外觀以及燈頭組件,都有明顯的不同,一般用路人不至於產生混淆。

高院認為,魯姓民眾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的肇事責任鑑定機關,雖然認為北市交通工程處設置的警示燈為閃光黃燈,因此混淆林的路權判斷,應該分擔肇事責任。但北市交通工程處並非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參與鑑定程序,鑑定機關未經參酌北市交通工程處的說明及資料,就作成鑑定意見,會有不周延的地方,不能採用為判決林及陳勝訴的依據,逆轉改判北市交工處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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