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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樓上深夜唱歌、沖馬桶吵翻…他怒告鄰求償12萬 判決結果出爐

鄰居 噪音 橋頭地院 判決
(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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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李姓男子指控,鄰居謝女承租樓上房屋,自入住後深夜便常傳出噪音,包括大聲唱歌、洗澡、沖馬桶等,令他不堪其擾,經多次報警仍未見改善,長期下來致其身心受創,因此提告求償12萬元。對此,橋頭地院法官認為,李男無法證明噪音是謝女發出,也無法證明噪音與其身心狀況有因果關係,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主張,謝女一家於109年10月起承租樓上房屋,經常於深夜大聲唱歌、大喊大叫、敲打牆壁、沖馬桶、摩擦地板等,經多次反映仍未見改善,自己平時還要照顧失智母親,實在沒空與對方周旋,只好報警處理後,誰知樓上仍持續發出惱人噪音,導致他身心受創,甚至出現睡眠障礙,因此請求12萬精神撫慰金。

謝女辯稱,李男說自己和家人製造噪音及四處投訴,皆為原告單方面認定,兩造為上下層之鄰居,本難期待各自之行為完全寂靜無聲,故彼此日常生活相互影響、聲息相聞實難避免,故原告所指被告製造之聲響是否已達一般人無法容忍之程度而屬不法侵害,實有疑義。

橋頭地院審酌,原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被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應同受保障,倘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要求限縮他人社會活動以符合自己的需求,且李男無法舉證其身心狀況與噪音有因果關係,最終駁回李男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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