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回提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庭判敗訴2連敗定讞
「惡龍」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回,去年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他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仍遭到駁回,2連敗不得上訴定讞。(報系資料照片)
曾在1995年到2005年間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的十大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後,服刑迄今已17年,這段期間他提出18次假釋申請都遭到駁回,他去年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法官認為上訴無理由,判決敗訴,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張錫銘申請假釋部分,被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理由不予通過,張提起訴願,也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理案,分別遭到駁回及不受理的裁定,他去年針對行政訴訟部分,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張錫銘列舉出四大點,首先,假釋為刑罰權,應由法院作出決定,法務部授權矯正署作假釋處分,不符憲法「正當程序」規範;其次,他自認符合刑法第77條、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81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第75條「表現良好」的假釋要件,矯正署對於「悛悔」意涵不得自行曲解。
第三,張錫銘認為「課予義務訴訟」是最符合受刑人利益的救濟訴訟類型,但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卻規定,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撤銷訴訟,無法積極保障受刑人訴訟權,且有違憲疑慮;最後,矯正署以他犯行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等理由,不予假釋,但對共犯詹龍欄等人獲准假釋,卻未給實質解釋,是刻意對他差別待遇。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原判決,以及張錫銘上訴意旨,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認定,張錫銘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而張錫銘所提訴求,公法並未有此類請求權存在依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上訴無理由,全案駁回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