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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如廁險遭硬上…她手指被砍大爆血 惡狼「噁喊6字」下場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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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大學校園如廁險遭硬上。(示意圖/PIXABAY)

女子在大學校園如廁險遭硬上。(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一名女子去年7月獨自在大學校園上廁所,竟遭一名彭姓男子尾隨,被對方持水果刀劃傷,受有左2、3指切割傷併韌帶傷害,當場血流不止。彭男見被害人負傷而無法抵抗後,即強勒女方頸部,將其拖行到殘障廁所內,接著以雙手襲胸,噁稱「我想跟你做愛、我想操你」等語,遭判刑4年10月,並賠償71萬元。

判決書指出,彭男去年7月1日至臺中市沙鹿區某大學散步,發現校園內人煙稀少,適合作案,遂離開校園準備水果刀及衣褲,並於同日16時至17時間,再度回到現場物色作案目標。同日17時30分許,彭男見被害人小芬(化名)獨自走至女廁,竟尾隨對方進到女廁,待她打開廁所門時將其推倒。

小芬驚慌下出手抵抗,不慎遭彭男持水果刀劃傷,並因此受有左2、3指切割傷併韌帶傷害且血流不止。被告見女子負傷而無法抵抗後,即強勒被害人頸部,將其拖行到殘障廁所內,以雙手搓揉胸部1分鐘,並稱「我想跟你做愛、我想操你」等語,隨後因擔心音量過大被發現,遂開門至外面查看狀況。

小芬見狀,趁機將殘障廁所反鎖,彭男便在門外叫囂「不開門的話,要進去將妳殺了」等語,並試圖從旁邊廁所要攀爬至殘障廁所內;被害人則趁機打開殘障廁所門並往外逃跑至辦公室呼救,這才逃過毒手。刑事部分,台中地院認定彭男犯罪事實罪證確鑿,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處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民事部分,法官審酌,被告攜帶兇器對小芬強制性交未遂,造成她身心受創而罹患急性創傷後壓力疾患,受有嚴重精神上之痛苦,持續於身心科就診,並使其正常生活及工作產生相當之影響,被告犯行顯然對原告已造成重大損害,考量雙方智識程度、職業、收入等情狀,判處彭男應賠償71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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