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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後仍大幅調高礦稅 監委糾正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達7倍,造成稅源消失,遭監察院糾正。(圖/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今(6)日指出,花蓮縣政府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達7倍,引發重大爭議,不僅造成稅源消失,還拖延業者許可證展期申請,經監委趙永清、賴振昌調查後,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並對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案。
趙永清、賴振昌調查指出,花蓮縣政府聲稱為了充裕財源,並減輕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的影響,自2007年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此後年年調漲費率,然而又在2016年再大幅調高徵收率造成徵納爭議,有業者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縣府敗訴。
監委調查,花蓮縣政府敗訴後卻無視判決,重作稅額相同的處分,造成納稅義務人又再提出行政救濟,爭議不斷,導致縣府2021年再制定特別稅條例草案時,遲遲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導致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減少8億元,因而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
監委調查發現,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向縣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雖符合環保署展延適用原則,但花蓮縣政府未依規定完成准駁處分,一再新增審查意見要求公司補正資料,拖延直到環保署通過業者的訴願案後,才核發展延許可證,認為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