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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槍擊案犯人2萬元保釋 法官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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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槍擊案,接應槍手1共犯2萬元保釋,法官理由出爐。(圖/張毓翎攝)

學甲槍擊案,接應槍手1共犯2萬元保釋,法官理由出爐。(圖/張毓翎攝)

檢警偵辦台南學甲槍擊案,經檢方核發拘票後,已拘提1名共犯郭姓男子到案,並於複訊後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恐嚇罪,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法官以無羈押必要,諭知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目前警方專案小組正全力追緝開槍男子到案。

檢方指出,郭姓男子與身分不詳的槍手騎乘機車,於11月10日凌晨2時58分許,先前往郭男先前位於學甲區頂山寮的公司,持長槍瞄準建築物掃射58發子彈後,再於3時6分許前往學甲區中正路台南市議員謝財旺的服務處,持相同的長槍,再對服務處的鐵門掃射30發子彈,之後騎乘原機車揚長而去。

不過,檢方對郭男聲押後,法官卻認為,被告雖坦承有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但否認有恐嚇及持有槍枝子彈罪,還辯稱係於10月24日受他人指使,將機車移動、擦車。

法官說,依檢方聲請書所載的證據,足認有人於11月10日凌晨3 時許,騎乘涉案機車到達案發現場朝服務處鐵門開槍後離開,以及郭男曾於10月24日在花園夜市旁的巷子,移動涉案機車及擦拭後搭乘自小客車離開,但並無事證可佐證郭男於移動車輛時,即知悉該車約於16日後的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使用於持槍、彈射擊的交通工具,或可疑其為騎車持槍但開槍之人。

法官認為,縱使郭男未能合理交代請其移動車輛的人,亦難認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恐嚇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持有槍枝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郭男涉犯刑法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部分,已經坦承犯行,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犯罪嫌疑重大,就此部分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疑慮,但因此部分事實明確,認得以具保代替羈押,無羈押之必要,准以2萬元具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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