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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害國境之南2/發財術在廢清法裡 環署副署長遭控放寛毒廢標準反升官

沈志修 放寬毒廢標準 劉淼松 鍇霖土資場 有害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 玻璃纖維樹酯粉 黃煥彰 謝和霖 打臉 陳椒華 廢棄物清理法
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圖左)遭控,在其任桃園市環保局長時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才讓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流竄到國境之南。(圖/報系資料照、翻攝陳椒華臉書,CTWANT合成)

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圖左)遭控,在其任桃園市環保局長時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才讓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流竄到國境之南。(圖/報系資料照、翻攝陳椒華臉書,CTWANT合成)

屏東縣議員劉淼松經營鍇霖土資場,卻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放任重金屬汙染農田和魚塭而遭起訴,但環保團體認為,劉淼松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來自桃園,是因時任桃園市環保局長沈志修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才會讓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流竄到國境之南,要求現為環保署常務副署長的沈志修下台負責。

本刊調查,鍇霖是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和再利用機構,該場表面上以再利用之名向毅川企業有限公司、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收購」玻璃砂,實則是替這3間桃園收受有害廢五金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解決」銅與樹酯含量超高的玻璃纖維樹酯粉。

「這種都有2張合約,檯面上一噸幾塊錢,檯面下幾千塊都有可能。」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表示,事業廢棄物可再細分為一般和有害兩種,兩者對環境的威脅性截然不同,處理的價格同樣也是天壤之別,桃園市環保局放水讓有害廢棄物成為資源化產品,並頒發給它們「身分證」,有毒物質就能流竄全台。

黃煥彰提到,桃園市環保局2017年之前要求玻璃纖維樹脂粉的粒徑在0.15mm以下,金屬含量則是綠建材銅含量在0.2%以下,2017年後卻突然「放大放寬」,粒徑要求在0.38mm,銅則只要在5%以下、鉛在1%以下且不含其他雜質,等同把標準放寛25倍,這導致劉淼松肆無忌憚,本該是淨土的枋寮也遭嚴重汙染。

「這樣的人,居然還能當環保署副署長?」黃煥彰氣憤表示,沈志修在桃市環保局任職到2019年1月,隨後「高升」進入環保的最高殿堂,留下堆積成山的爛攤子給屏東縣民承擔,此結果讓他難以接受,也曾要求沈志修下台負責。

桃園市環保局則針對相關指控大動作否認,強調2011年產出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0.38mm、銅含量5%以下,沒有沈志修時代放寛情事,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則打臉,表示桃園某公司2016年還採較嚴格標準,此後就突然放寬,且至今都未解釋放寬原因,而標準放寬後也沒有再修訂回去。

「追根究柢就是為什麼要放寬標準,讓不當再利用汙染河川又汙染土地。」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能證實沈志修圖利特定廠商,但標準放寬的確造就少數人的利益,並讓環境成為陪葬品,她也提到,相關產業的暴利早已是公開秘密。

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痛批,桃園市在2017年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他曾要求時任桃環保局長、現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下台負責。(圖/翻攝陳椒華臉書)
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黃煥彰痛批,桃園市在2017年放寬資源化產品的標準,他曾要求時任桃環保局長、現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下台負責。(圖/翻攝陳椒華臉書)

陳椒華表示,台灣一年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超過2000萬噸,在焚化爐不夠、掩埋場不足的情況下,每噸的清理費從數千到數萬元不等,整體「商機」高達千億元,加上法規不足、罰則輕微,許多業者海賺數億後只被罰6萬元,他們也就可以拿剩下的錢勾結官商、掛勾政治,甚至找來黑道當打手,讓附近受害民眾「消音」,進而形成龐大共犯結構。

「不太會被抓去關,頂多被要求清理乾淨,再說沒錢就好了。」陳椒華提到,許多有害廢棄物打著「再利用」之名汙染土地,加上環保局為業者作證,《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案件甚少起訴,即使起訴,法官也是判緩刑,最多是要求恢復原狀,業者僅需脫產卸責、兩手一攤,所有的惡果又是全民共同承受。

陳椒華呼籲廢清法應盡快修訂,發現不法掩埋行為便要清楚明確的判定有罪,地檢署和法院的審理時程也該加速,讓犯罪者在短時間內付出代價,也避免類似案件不斷發生,「不要等台灣成為垃圾之島才來後悔。」

針對指控,環保署副署長沈志修發出聲明表示,桃園市處理機構自2006年即有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產品,其2011年產出玻璃纖維樹脂粉資源化產品規格即為40mesh(0.38mm)、銅含量5%以下。

鍇霖案收受印刷電路板粉碎而成的玻璃纖維樹酯粉,還將有害廢棄物回填魚塭和農田,有毒廢棄物至今仍未清除。(圖/黃耀徵攝,CTWANT合成)
鍇霖案收受印刷電路板粉碎而成的玻璃纖維樹酯粉,還將有害廢棄物回填魚塭和農田,有毒廢棄物至今仍未清除。(圖/黃耀徵攝,CTWANT合成)

沈志修在聲明中提到,實務上,業者可參考其他具有相同製程處理技術之處理機構 向環保局提出處理許可申請,如經桃園市政府邀集環工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之技術委員會進行審查,在符合資源化產品品質、用途與使用規範及流向並發給處理許可證者,即屬符合法規規定,並無放寬或放水之問題。

聲明中也表示,為進一步掌握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供給下游使用者之最終使用情形,環保署於2021年9月13日檢討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要求收受資源化產品之加工再製機構,皆應確實申報最終使用地點使用量使用情形,掌握完整產品使用流向,減少棄置之風險。

沈志修 放寬毒廢標準 劉淼松 鍇霖土資場 有害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 玻璃纖維樹酯粉 黃煥彰 謝和霖 打臉 陳椒華 廢棄物清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