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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住租屋處…他浴室輕生「屍水滲地磚」房東求償258萬 判決結果出爐

租屋 借助 輕生 房東 求償
友人在租屋處輕生,房子變凶宅。(示意圖/pixabay)

友人在租屋處輕生,房子變凶宅。(示意圖/pixabay)

北部一名李姓男子2年前將租屋處借給俞姓友人住,不料對方竟在浴室上吊輕生,死亡多時才被發現,現場屍水流滿地,滲入地磚發出陣陣惡臭。事後,女房東不滿房子變成凶宅,氣得向李男及俞男繼承人求償,要求屋價減損、修繕費用共258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2名被告應賠償189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自己是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109年3月7日與李男簽訂租賃契約,租期為1年,每月租金2萬元,並約定未經房東同意,租客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不料李男未按時繳納房租,亦拖欠水電費,她接獲斷電通知,只好親自到租屋處收取繳費單。

女房東表示,她當時按鈴多次均未獲回應,且不時聞到屋內傳出陣陣惡臭,誤以為李男未妥善清理食物,當下並未多想,隨即離開,直到109年12月5日凌晨1時許,自己被警方告知有人在房內輕生,才知道李男違反規定將房子借給友人住,害房子變成凶宅,又因屍臭味瀰漫屋內各處、屍水滲入地磚,須清除屍臭、更新浴室、廚房、冷氣、家具等全數翻新,合計損害258萬餘元。

針對屋主指控,李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身為俞男繼承人的俞姓胞姊則具狀辯稱,該房雖因弟弟自殺成為凶宅,然此為一般人主觀認知,實際上房屋並未發生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等物理性變化,所有權積極或消極權能均不受侵害,難認房屋所有權受侵害云云,拒絕賠償。

新北地院審酌,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之不動產,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且凶宅不若房屋受物理上毀損而有修繕之可能,在客觀上造成一般人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該屋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其價值減損程度不亞於物理上之毀損、滅失,判處2名被告須賠償18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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