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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廁所搞偷拍 男大生「做這件事」獲緩刑
台北地方法院大門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5月就讀大學的陳姓男子,到某國立大學的性別友善廁所內,用手機自廁所門縫下方伸入,偷拍謝姓女子如廁影像,檢方起訴後,因陳男錄製道歉影片並製作逐字稿作為道歉信函,獲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依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4年。可上訴。
21歲的陳姓大學生今年5月11日上午10點多,在性別友善廁所內偷拍謝女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影像,對方如廁後在洗手檯洗手時,發現陳男躲在廁所內持手機竊錄,通報學校駐警隊到場處理;陳在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檢方偵結起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台北地院考量陳男依被害人要求,錄製道歉影片並製作逐字稿作為道歉信函,說明自己所犯過錯及後續自我約束之承諾,他已依約履行,犯後態度尚可,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3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2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