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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案二審改判撤職 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 石木欽 二審 改判 撤職 停止任用 1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圖/報系資料照)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圖/報系資料照)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翁的官司訴訟期間,石的兒子卻買賣翁的公司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將石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上訴後,第二審廢棄改判撤職。全案確定。

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第一審經參審員共同審理後認為,石到任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2008年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並在2016年陸續售出,但這期間翁有多起 民刑事官司爭訟中。

第一審審酌石木欽違失行為的動機、所生的損害或影響等,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的情形下,只能依修正前《法官法》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判罰月俸1年。石離職前月薪29萬5735元,共判罰354萬8820元,第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前公懲會委員長 石木欽 二審 改判 撤職 停止任用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