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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庫利用案原則上合憲 3年內須建定獨立監督機制
司法院憲法訴訟廳長許辰舟(左)、新聞及法治宣傳處長張永宏(右)舉行釋憲記者會。(圖/報系資料照)
攸關全台灣2300萬人健保資料隱私權的憲法訴訟案,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審結,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敏感性個資,經去識別化後,可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使用,並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不過憲法法庭也規定,現行監督機制不足、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須在3年內修法或立法建立獨立監督機制,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
憲法法庭也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第80條對於健保資料庫的儲存、處理、傳輸和對外提供的主體、目的、範圍、方式,都沒有明確規定。此外,健保資料庫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構作為原始目的外使用,也欠缺民眾得請求停止利用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
本案由憲法法庭在4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歷經一次延長宣判後,今天正式宣布判決結果。人權團體、法界和醫界透過各種管道發聲,希望獲得憲法法庭青睞,做出最有利己方的判決。本案緣起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衛福部健保署未經全民同意釋出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等資料給學者做研究,部份人民希望能退出竟遭拒絕,形同強制全民無條件貢獻健保資料供目的外利用,因此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