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帶走4杯飲料被告業務侵占 男店員遭索賠20萬元和解金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因此幫他減刑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約24000元的薪水,老闆也可另提民事求償維護自身權益,全案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陳姓男子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剛滿3個月就提出離職,卻在離職當天偷帶4瓶公司的酸奶飲料、價值275元準備回家享用,老闆發現後提告業務侵占罪,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賠償,但剛從學校畢業出社會賺錢,老闆索賠20萬元和解金實在拿不出來;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6個月刑期過重,因此幫他減刑至3個月,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約24000元的薪水,老闆也可另提民事求償維護自身權益,全案可上訴。
判決文指出,陳姓店員在某連鎖飲料店上班,月薪24000元,上班滿3個月後提出離職,卻趁最後一天上班日,自行調製店內4杯不同口味的酸奶、售價275元,放在冰箱內準備下班後回家享用。
店老闆透過監視器畫面得知此事,為了日後店內管理因此提告業務侵占罪。高雄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還說自己有誠意跟老闆道歉、和解,但老闆要他一次拿出20萬元賠償金才肯原諒他,他剛畢業出社會工作,學歷、薪水也不高,無法一次拿出這麼多錢,才會遲遲無法跟老闆和解。
法官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於將離職之日,侵占4杯飲料,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但考量他已坦承犯錯,有所悔悟,雖然雙方對賠償金額存有差距,難以認定陳男沒有自省道歉的誠意。考量業務侵占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但陳男只偷喝275元的飲料,判他6個月刑度過重,在「情輕法重」的前提下,幫他減刑至3個月、另宣告緩刑2年,但緩刑的條件是要賠給公司一個月的薪水24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