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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7月起稽查檢測首次超標 30天內再複檢不合格才開罰

環保署 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 檢驗 稽查 事業
為了強化裁罰證據力,環保署7月1日起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林良齊攝)

為了強化裁罰證據力,環保署7月1日起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林良齊攝)

過去曾有數件超標環保法規些許標準遭裁罰後,憤而提起訴願,也有部分案件裁罰遭撤銷,為了強化裁罰證據力,環保署7月1日起推出「環保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除非符合逕為裁處情形外,當稽查檢測超過法規且在應注意範圍內,應在30天內再次採樣檢驗後才會開罰,預估影響全國4萬5000家事業。

該注意原則影響空氣、水、廢棄物、土壤及地下水等汙染稽查,其中又以水汙染最容易有這類情況,據統計,去年針對水汙染防治法共有提出訴願共有52件,其中涉及應注意範圍以內就有8件。

環保署環境檢驗所所長張順欽表示,稽查實務上發現,部分數值會因為氣象條件、環境條件等變化,可能會在標準值上下跳動,致使部分案件遭訴願會撤銷,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皆應注意」,因此提出此注意原則。

注意原則除了提及當稽查檢測超過法規且在應注意範圍內,除了如非法排放、因事業原因無法再次採檢等原因,應逕予開罰外,應依注意原則在30天內再次採檢,如果再次採檢仍不合格就開罰;如果未超過法規標準值且在應注意範圍,因屬易超標事業,則通知事業應自我檢視汙染防制設備功能,必要時得加強稽查。

張順欽說,據近年稽查檢測資料分析,發現「合格但屬易超標」多於「不合格但略超過管制標準」情形,因此該原則有助於易超標事業管制力道,「環保法規的重點不是罰錢,而是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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