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石斑魚害蟲1/控政府蓋牌不查 漁民踢爆盤商、報關員不只一次這樣幹
針對中國大陸以驗出禁藥為由,禁止台灣石斑魚輸入,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我國石斑魚及養殖場均檢驗合格,漁民卻痛批政府漠視「借牌」問題。(圖/CTWANT合成)
中國大陸檢出台灣石斑魚含有孔雀綠和結晶紫等禁藥,6月13日起禁止輸入,然而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向上追查源頭,除了揪出業界長年以來的「借牌」陋習,進一步對相關養殖業採樣,都未查出禁藥成分,兩岸各執一詞。然而漁民向本刊踢爆,這次「借牌」的出口商與報關業者早就被陸方投訴過,政府卻掩耳盗鈴,消極放任違法害群之馬持續傷害台灣水產事業。
台灣兩批石斑魚被陸方驗出禁藥,漁業署和屏東縣政府追查「爭議」魚貨分別來自三家養殖場和兩艘活魚運搬船,然而遭指控三家養殖場並未供貨,貨源是另外11家合格養殖場,漁業署雖然針對這11家養殖場進行魚體、底土和池水抽驗,均未查出有禁藥成份,卻也曝露出口商(盤商、魚販)長期以來向合格漁民「借牌」的陋習,承平時期當然無所謂,然而在兩岸發生貿易爭端時,常常都是養殖漁民莫名其妙「揹黑鍋」,反而是從中「動手腳」的出口商卻安然無事。
根據漁業署「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含食用及種用)共有688家,剔除重複名單實際上約400多家。本刊調查,全台石斑魚養殖業者約2000多家,產業重心集中在高雄和屏東兩地,取得輸往大陸的石班魚提供業者必須符合兩項條件,其一是養殖登記,其二則是具有產銷履歷或透過一般申請程序擇一;交易模式是陸方向出口商下訂,再由出口商轉向合作的養殖場預訂數量,養殖業者並不知道相關交易細節,出口商卻能肆意借用養殖場的資料申報,若有養殖場「異議」,未來出貨恐怕會受到刁難。
而漁民與出口商之間之所謂的「借牌」文化,據漁民指出,是因為出口商每次出口訂單量可能與實際收購的石班魚總重有差距,因而轉向其他養殖場填補差額,另一個原因則是出口商向未持有養殖登記的養殖場進貨,以合法的養殖場資料來替代,長年以來是業界的潛規則。
一位漁民向本刊踢爆,這次被揪出的兩艘活魚運搬船不是第一次被陸方投訴。今年一月初,大陸海關總署就曾針對屏東枋寮王姓與戴姓兩家養殖戶祭出警示,指稱其輸入的石斑魚檢出禁藥,當時戴姓漁民還跳出來喊冤,直指邱姓出口商與尤姓報關員聯手盜用他的資料報關;另一家王姓養殖戶則是被鄭姓出口商冒用資料。
該漁民指出,這次出包的兩艘活魚運搬船為「海發26號」和「海曜號」以及尤姓報關員,「海發26號」的實際負責人就是今年一月冒用王姓養殖戶的鄭姓出口商,尤、鄭兩人都是累犯。
他說,政府坐視對岸的示警不管,現在出了事,卻一直找被「偷牌」、「混貨」的合格養殖漁民麻煩,這些人只曉得養魚,根本不懂交易流程,卻被不斷追殺,違法活魚搬運船和出口商反而被政府晾在一旁,好像是局外人,政府看起來就是要養殖業再把這口黑鍋扛下來。
大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政峯指出,若出口商沒有經過漁民同意使用其文件和資料,並經過報關出口,恐怕涉及《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最高可罰三年有期徒刑,且數罪併罰。至於相關漁民也可透過《民法》提出損害求償,針對已販售的漁獲若因此被退貨,可向出口商提出求償;若是因此影響未來客戶的購買意願,漁民則可主張名譽權受損賠償。
針對本次「借牌」事件的後續查處,漁業署副署長陳國平回應,目前相關文件還在掌握中,待比後再依法辦理,他坦承出口商應該要按照輸銷大陸的名單收集漁貨,這次事件與規定不符。
至於今年一月「借牌」事件是否查處?陳國平說,當時查核後認為「轉換行為」不妥,曾向出口商提出口頭警告,但這一次不會這樣;記者再追問依照「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出口商明顯違法,為何只是予以警告?陳國平說,「文件是有互相合作跟約定,在我們比對看來還好,有瑕疵的部分用警告的方式,這次會更精確來看,如果有違反規定就會處分。」
不過被問及一月時,受害漁民就已跳出來喊冤,說被出口商冒用資料,何來「相互合作」之說,以及針對屢犯運搬船的撤照要件,陳國平表示,「我們出發點是寫的文件裡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這部分會再釐清後,完整向大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