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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小股東撤告 亞太電信:與遠傳合併案依法進行

亞太電信 遠傳 企業併購法
亞太電信董事長陳鵬。(圖/報系資料照)

亞太電信董事長陳鵬。(圖/報系資料照)

亞太電信(3698)表示,小股東先前在股東臨時會上對公司與遠傳電信合併案提出異議並提告,經公司與股東積極說明相關資訊後,該股東已理解而撤告,僅保留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亞太電信表示,此合併案基於長期利益考量,將依法進行。

亞太電信指出,研究英美法及講授企業併購法具有豐富經驗之政大方嘉麟教授,也曾對本公司合併案提出數點建議,公司秉持提高資訊揭露密度、提升公司治理立場,就方教授所指摘之與合併案有關之事項,進行說明,以使本公司股東就合併案有進一步瞭解。

亞太電信說明,公司原本於109年9月4日與遠傳簽訂共頻共網合作計畫,公司需分擔3.5G頻段共頻共網2/9之成本,以取得3.5G頻段共頻共網2/9之網路容量使用權。然電信產業多年來過度飽和,電信門號戶已接近3000萬戶,小業者經營困難,要達到相當程度的覆蓋率,必須支付龐大的資本支出,財務狀況因此受到影響,虧損一直產生,儘管降價,只能爭取到有限的用戶數。

亞太電信指出,去年「台(台灣大哥大)台(台灣之星)併」是一個起點,台灣電信產業走向整併,未來將是三家多元化內容應用的競爭,合併案是為股東長期考量,亞太與遠傳透過換股方式合併,未來股票仍有價值,也有穩定的股息。

亞太電信坦言,若不合併,公司會經營的很辛苦,必須持續籌措資金,從股東權益來看,合併是有利的。

亞太電信指出,公司董事會以公司現況與未來之營運評估,決議將本合併案提請股東臨時會進行討論決議,在出席率73.15%,獲得出席股權數90.66%之贊成而通過,公司亦尊重部分股東行使異議權利,與異議股東協商。

亞太電信表示,公司自始至終均秉持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依企業併購法第5條、第6條等相關法令與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進行資訊揭露與相關程序,而以上說明主要目的為彰顯提高資訊揭露密度之價值,期使台灣產業發展過程之資訊揭露品質更符合國際標準、公司治理更臻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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