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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三兄弟同框畫面首度曝光 張國明發聲明:已申請EIS變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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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兒子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三人同框出席巴拿馬長榮國際股東臨時會。(圖/翻攝巴拿馬長榮國際股臨會)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兒子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三人同框出席巴拿馬長榮國際股東臨時會。(圖/翻攝巴拿馬長榮國際股臨會)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兒子張國明,今天(24日)下午委託律師召開記者會說明5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現場錄影畫面,這也是大房、二房的「弟弟派」三兄弟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三人同框出席股東臨時會的畫面,新當選「永久董事長」張國明的當選等股東會選舉資料,已於上周向當地政府遞件深起公司負責人變更。

張國明委託的律師黃福雄也再次強調,國際上使用的Permanent President(PP)通常翻譯為「常任董事長」,並非外界所稱的「永久董事長」。

同時,「哥哥派」張國華委託的律師也在記者會召開前,於會場外發布聲明,強調張國華為合法選出的永久董事長,目前仍為該公司登記的永久董事長。

以下為長榮「弟弟派」今天委託律師所發布的巴拿馬長榮國際的聲明全文:

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Evergreen International S.A. 簡稱EIS)5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股東張國明、張國政和張國煒共持股60%親自出席,投票推選張國明為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PP)。

張國明等3位股東強調,EIS創辦人暨首任PP張榮發去世後,遺囑執行人無權指派EIS的PP,股東張國華的選任不合法;爰依據EIS公司章程第7條第11項,3位股東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程序完備、決議合法有效。

EIS委任律師黃福雄首度公開公司章程,反駁張國華委任律師陳錦旋宣稱股臨會當天被拒絕入場的說法。根據EIS公司章程第6條第18項,指派代理人之指派書及委任律師之委任狀,應於會議前48小時送達公司。股臨會以雙掛號寄出開會通知書,張國華若不親自出席,必須前2天送達指派書,依照章程,當天委任律師陳錦旋沒有資格參加股臨會;且張國華當天宣稱該股臨會違法不得召開,卻又指派律師參加,豈不自相矛盾?

長榮集團的EIS是登記在巴拿馬的閉鎖型公司,共有5位股東分別是創辦人張榮發及4位兒子,持股各20%。因為張榮發遺囑訴訟仍在國內法院二審中,該持股被凍結。5月10日股臨會選出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張國明,張國華以違反公司章程及會議召集程序及改選違法,不予承認;EIS委任律師黃福雄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當天錄影畫面、會議紀錄和公司章程,證明股臨會程序完備、決議合法。

張榮發於2016年1月過世,張國華聲稱當時受4位遺囑執行人推選為EIS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張國明、張國政在場見證。唯張國明和張國政強調絕無此事,並指出也沒有召開股東會,要求張國華提出會議紀錄和簽名佐證,否則涉及偽造文書。至於張榮發遺囑的4位執行人亦無開會,更無推舉張國華為新任PP之權利。張國煒表示,在今年5月10日之前,他從未接獲EIS召開股東會或改選PP的通知,也不知道PP被變更登記,因此無從主張股東權利,張國華宣稱是EIS的PP並無法律依據。

律師黃福雄也搬出EIS公司章程反駁張國華,根據公司章程第7條第11項,「若無 Permanent Director and Permanent President(此種情況以下稱「原始管理終結」),當時在任之其他董事(若有),應立即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任 President(按:即 Permanent President)若董事未於原始管理終結後 14 天內召開股東會,任何股東均得召開此等會議。」

律師黃福雄指出,2016年張國華宣稱其為EIS的Permanent President,明顯違反公司章程,完全不合法,因此股東之一的張國明才會在今年5月10日召開EIS股臨會,寄發開會通知書給所有股東,有持股超過半數的股東親自出席投票,決議當然合法有效,張國明為EIS的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無庸置疑。

長榮集團交叉持股,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是掌握長榮集團最重要的兩個樞紐,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是長榮海運最大股東、持股7.43%,長榮海運又是長榮航空和長榮國際儲運最大股東,各持股14.77%和40.36%。換言之,誰掌握EIS對長榮集團經營權至為關鍵,這也是張國華為何要對外宣稱他在EIS的Permanent President職位永遠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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