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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私吞149萬公款被通緝 靠這招躲過無期徒刑「1天都免關」

清潔員 公務員 無期徒刑 貪污治罪
涉嫌私吞149萬元的張姓清潔員,在逃亡25年後成功躲過牢獄之災。(圖/翻攝自Pexels)

涉嫌私吞149萬元的張姓清潔員,在逃亡25年後成功躲過牢獄之災。(圖/翻攝自Pexels)

曾在台中縣大雅鄉公所擔任清潔員的張東民,1995年至1996年期間因私吞與轉賣其負責的掩埋場入場票,獲得149萬元不法所得,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的侵占公有財物罪,但張男隨即在1997年1月逃亡,即使該年同月發布通緝,卻因至今已逾25年,台中地院在近日判該案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免訴」,張男也因此逃過刑責。

判決書指出,具公務員身分的張男自1995年4月起負責售票給傾倒垃圾的清潔業者,卻自1995年4月至1996年10月,侵占其負責的沙鹿與大雅聯合區域性衛生掩埋場的入場票收益149萬5,800元,觸犯當年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為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的重罪。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雖於1997年1月8日偵查、同年1月29日提起公訴,但台中地院同年2月審理時多次傳喚、拘提,陳男都未到庭,由於顯已逃匿,地院於同年6月24日發佈通緝。判決書指出,陳男觸犯的侵占公有財物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四分之一,計算後時效為25年。

另檢方開始偵查日為1997年1月8日、台中地院通緝發布日為同年6月24日,前後相距5個月16天,應計入時效期間,但得扣除檢方起訴後,聯繫法院的19日。判決書表示,從張男最後犯罪日1996年10月15日起算,該案追訴權有效時間應至民國111年3月12日完成,因此台中地院逕為諭知「免訴」,躲了25年的張男也因而逃過司法究責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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