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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仲彥詐領助理費判3年10月 聲請釋憲不被受理

童仲彥 詐領助理費 釋憲 判刑
金色力量黨主席、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補助費遭判刑,聲請釋憲失敗。(圖/報系資料照)

金色力量黨主席、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助理補助費遭判刑,聲請釋憲失敗。(圖/報系資料照)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2011年利用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詐領12萬餘元,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詐領所得應是5萬多元,改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童入監後認為確定判決及公費助理補助費的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童仲彥另因酒駕及妨害名譽遭判刑1年確定、可易罰金,童主張法院沒有讓他有陳述意見,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另行處理中。

童仲彥被控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市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議員公費助理,登錄在市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檢察官將童起訴,他辯稱確實有聘用蔡男任助理,蔡因認同他的政治理念,所以將其薪資回捐給議員服務處使用,並未詐領助理補助費。最高法院認定童詐領補助費為5萬1842元、判刑3年10月確定。

童仲彥主張,《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違反憲法的人身自由、財產權保障,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得否作為兼任助理薪資之用,以及他實際支付兼任助理報酬得否論以不法所得而沒收,具有憲法重要性、且為貫徹聲請人權利所必要,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黃虹霞、詹森林及楊惠欽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童仲彥只就公費助理補助費之適用範圍以及法院事實認定之爭執,難認定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裁定不受理。童還認定貪污金額有誤,聲請再審,遭高等法院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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