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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仲彥詐領助理費求翻案 高院駁回聲請再審

童仲彥 詐領 助理費 上訴 再審
童仲彥認為法院計算貪污詐領助理費有誤,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童仲彥認為法院計算貪污詐領助理費有誤,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2011年利用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詐領12萬餘元,判7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詐領所得應是5萬多元,改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童入監後不滿法院認定貪污金額有誤,聲請再審,遭高等法院駁回,可抗告。

童仲彥主張,確實有聘請蔡姓男子從事輔助議員職務工作;原確定判決未審究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述是否可信,僅依前妻李秀環單一證述,即認定李並非助理;陳姓女子原審供稱當時月薪2萬5000元,確定判決卻認其月薪1萬8000元,進而認定他有罪,並不合理。

高院指出,確定判決已經明白論述不法所得的計算基礎,且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童仲彥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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