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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道上「17分鐘連續違規12次」 佛心法官「7字原因」撤銷8張罰單

國道 違規 檢舉 法官 比例原則
許姓男子因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開罰3萬6,000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許姓男子因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開罰3萬6,000元(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交通違規究竟該一罪一罰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1名許姓男子去年4月因在國道1號南下路段「變換車道且全程沒打方向燈」,遭到後車錄影檢舉,並因違規行為在17分鐘內被舉發12張罰單,總計遭罰3萬6,000元。但許男不服一路向上申訴,最終向法院提出訴訟,後法官以6分鐘內連續舉發和距離未超過6公里,認定裁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據判決書指出,許男2021年4月11日下午駕車行駛在中山高下199.3K至228.5K路段時,因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遭檢舉人錄影檢舉,後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大隊逕行舉發12張罰單,但許男對此不服向警方申訴,在遭警方認定「查無違誤駁回」後,憤而向法院提出裁決。台中監理站對此出示許男當天下午2點43分與2點45分到3點這段時間的「違規影片證據」。

法官調查後認為,許男確實有「連續12次」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也就是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行為,其中有4次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認為阻斷效力應為最初舉發時間地點之6分鐘與6公里內,可依法連續舉發。但法官亦指出,另有2次違規地點相距僅3.6公里、違規時間僅相隔2分鐘;有4次相距2.7公里、相隔2分鐘內;有2次相距1.6公里、相隔1分鐘;有4次相距3.4公里內、相隔2分鐘內。

加上許男在行駛過程中,未曾行駛至任何一個路口,且違規地點不在隧道內,因此綜上所述,認為不符合連續舉發要件,若連續舉發則屬「裁罰過當有違比例原則」,認為應予撤銷裁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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