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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有「性自主權」 法官判正宮敗訴

性自主權 小三 正宮 吳佳樺 吳陳鐶
大法官吳陳鐶(見圖)的法官女兒吳佳樺認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配偶性自主權而非婚姻幸福。(圖/本報資料照)

大法官吳陳鐶(見圖)的法官女兒吳佳樺認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配偶性自主權而非婚姻幸福。(圖/本報資料照)

林姓婦人丈夫外遇王姓女子,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怒而提告要求王女賠償100萬元,對於婚姻關係有著特殊見解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以此為由判決林婦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之女,2021年11月30日她審理另一起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獨占式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而她的父親吳陳鐶則是在上述釋字第791號解釋中,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

吳佳樺認為,依照上述釋字791號解釋,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有支配對方意志、性親密關係自主的權利,且婚姻核心價值非「忠誠義務」,而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和承諾。

因此不能外遇,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表意行為、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也就是憲法保障的思想、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權。至於本案中王女與林婦丈夫相姦,並無破壞林婦配偶身分,林婦沒有理由向王女求償,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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