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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蘿莉控」準碩士誘拍80少女裸照 遭判104年要坐牢了

台大 研究生 蘿莉控 裸照
曾推甄上台大醫某研究所的準研究生林和駿誘騙少女拍裸照被判刑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曾推甄上台大醫某研究所的準研究生林和駿誘騙少女拍裸照被判刑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蘿莉控」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誘騙81名少女提供裸照、猥褻不雅照,台灣高等法院將林男判處82罪、共106年10月徒刑,另34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將2罪撤銷,其他部分駁回,判囚104年2月定讞。檢方將聲請定執行刑,由法院裁定林男要關多久。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就林男2次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所認定之時間,與卷證資料不符,此涉及他所犯究竟是一罪或二罪之罪數認定,高院未予調查釐清,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2罪各判刑1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林和駿從2014年到2017年間,透過臉書、即時通及LINE等APP通訊軟體,以張貼他人照片之帳號或偽以女性等方式,分別引誘使81名少女及未滿14歲的女童,以自行拍攝方式,各自製造裸露胸部、全身或裸露下體及猥褻行為的照片或影片,傳送給林和駿。

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之猥褻影像檔案,而於取得這些猥褻行為的影像檔案等電子訊號後,以LINE或臉書通訊軟體上傳給他的同好,供人觀覽。

此外,林和駿透過LINE認識一名少女後,以邀約少女外拍賺錢為由,在2016年誘使少女拍攝全裸照片,並撫摸少女胸部及私處。

高院斥責林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考量本案被害人甚多,林男因本案無法就讀台大研究所等情況,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判處總計106年10月的刑期,另34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只撤銷2罪,其他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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