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開股臨會「奪經營權」 邵之雋:「要修法」遏止荒腔走板現象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為中興大學法學組學士、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博士,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事務學院為國際關係博士後研究員。(圖/CTWANT資料照)
老字號紡織廠中福,去年爆發經營權爭奪戰,最後因為公司派、市場派談和,事情才宣告落幕,但兩派人馬共治不到一年,獨董高榮志近期卻要召開股東臨時會。隨著消息一出,外界第一直覺,「和泰豐輪胎一樣,都是擁有大片土地資產,類似的經營權爭奪戰戲碼可能又要再次上演了」。
究竟獨董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只要獨董一宣布召開股臨會,外界就會把相關事情跟經營權爭奪戰畫上等號?為什麼一旦有公司要全面改選董監事,不同立場的各派人馬,都一定要搶下獨董席次?
根據我國法規的設計,獨董與監察人一樣有權單獨召開股東會,其中最主要就是證交法有關獨董職權準用了《公司法》第220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也就是說,獨董只要認為是為了公司利益,便能召開股東會。
目前國內有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2種體制,其中審計委員會是以集體名義行使監察權,但觀察現行法規,卻讓個別獨董有權召開股東會,也因此容易讓外界質疑「獨董的立場是否中立?」,亦或是產生「各為其主、立場偏頗」的負面印象。
由於上市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東即有董事候選人提名權,因此獨董為大股東提名及支持之下當選,即有其這一層關聯性。
法界人士分析,在搶奪經營權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開啟戰爭的『鑰匙』,對市場派來說,光是取得多數股權的支持還不夠,還得進一步召開股臨會才能全面改選董事。而獨董手上握有的股臨會召集權,就是重要的鑰匙,拿到才能上戰場跟公司派一決高下。
過去像永大、友訊,到最近被市場熱議的光洋科都是如此,不過這也衍生出越來越多的爭議。
像光洋科,去年11月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當時支持公司派的獨董吳昌伯,以及支持大股東台鋼的獨董吳美慧,兩派人馬都宣布要召開股臨會全面改選董監,雙方也皆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召開股臨會。事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兩邊都不能開,認為雙方皆已違反法律賦予獨董獨立行使職權的立法意旨。
眼見有關獨董召開股臨會的爭議不斷發生,市場開始有人提議要修法,呼籲主管機關正視相關議題,不要讓當初引進獨董制度的美意,淪為經營權爭奪的手段之一。
金管會也注意到「獨董召集股臨會、發動經營權」的情況嚴重性,即在去年要求證交所盤點現行全部法規,研議解決方案。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分析,「根本的問題在,如果獨董是由股東選出來,他勢必代表他所代表的股東利益。而能夠湊到選上獨董的票數,即使不是公司派,對於公司經營也存在著政治利益」。
「從人性角度出發,掌握經營權的價值遠大於公司賺錢後的分紅(不要忘了,賺了錢怎麼分紅大多也是公司派決定的),所以不論召開董事會等獨董制度怎麼改,只要選任方式不改變,這些荒腔走板的表現永遠存在」邵之雋說。
邵之雋進一步說明,「真正要落實的,是我們要相信獨董制度的背後精神:『公共監督機制比股東選任,更能從法遵實踐上市櫃公司的理性經營』。只有選任時獨立超然,並給予足夠的報酬與法律責任,獨董自然會把自己的reputation放在第一位來讓公司經營上軌道。」
邵之雋還以「美國陪審團」做為可以參考的方式,「主管機關可以設計一個獨董選任資格,列冊管理;這些符合獨董資格的人可以應選任何上市公司獨董資格,主管機關則由這些有意願獨董間抽籤後,經由股東會投票選任」,「為避免抽籤母數不足,主管機關還可以排義務獨董輪值加入抽籤,徹底強化獨董的獨立性」。
「初期要全面實施在所有的上市櫃公司,不容易。可以先採行試辦方式,譬如說先在金融金控上市公司試行新辦法,便可知道其施行效果之後,再逐步擴點到全體上市櫃公司。」邵之雋提出其個人見解,分享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等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