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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延遲完工可向建商要求利息支付 內政部:違者最高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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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延遲完工,消費者可向建商要求給付遲延利息。示意圖。(圖/林榮芳攝)

內政部表示,預售屋延遲完工,消費者可向建商要求給付遲延利息。示意圖。(圖/林榮芳攝)

近年碰上科技業擴廠搶工,營建業陷缺工危機影響工程進度,近期有民眾向媒體投訴,自己買的預售屋出現延後完工2年才交屋的情況,但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對此內政部做出回應表示,消費者可向建商要求給付遲延利息,否則可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建商這種作法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如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的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又如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建商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表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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