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總統、國安人士變臉並散布者 最重關5年罰300萬
內政部長徐國勇(右一)、警政署長陳家欽(右二)去年11月在立法院備詢,徐建議可於刑法增訂Deepfake「深偽犯罪條款」,以嚇阻犯行確保個人隱私權。(圖/報系資料照)
網紅小玉曾用Deepfake給名人換臉牟利,連蔡英文總統都遭用來換臉,蔡總統當時震怒喊要修法。民進黨英系立委陳明文等人提案修《國安法》,若給總統或是其他國安人士變臉並散布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00萬以下。過失犯也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小英說重話 重新盤點法規
小玉操盤「台灣網紅挖臉群組」販售換臉A片,將女星、網紅甚至政治人物的臉用Deepfake技術套用到A片中,讓人誤以為是當事人拍A片,藉此牟取暴利。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等都受害,小玉甚至把歪腦筋動到蔡總統頭上去。
蔡總統去年10月對此表示,「針對換臉色情犯罪等多種類型的網路性別暴力,我們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工作」。
法務部去年11月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及談話罪,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民恐慌 嚴重恐成傷亡
陳明文等民進黨立委也提《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陳明文指出,Deepfake技術不侷限在色情領域,也多有偽造政治人物影片企圖影響選情之情事,且當有心人士利用Deepfake偽造影片宣稱國家發布緊急動員令,要求人民做出緊急動員指令,將會造成人民恐慌以及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更嚴重可能造成人民傷亡,有必要修訂《國安法》。
草案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人民不得在未經同意的狀況下,將涉及國安人士之影像恣意變造、散布他人。其影像形式包含圖像或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錄製他人影像行為。觸犯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通訊業 也有配合義務
此外,草案也規定網路通訊與平台業者配合的義務,主管機關發現國安人士遭變造影片,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90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及電信業者應於24小時內對該影像內容採取刪除、隱藏、下架等措施,或對該揭露帳號、該網際網路協定位置採取停用或禁止之措施,業者若未於24小時內有作為,處50萬元罰緩,並限12小時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每小時處10萬元罰鍰,並得按時連續懲罰,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