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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佔領行政院濺血 北市警二審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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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造成民眾受傷,員警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係遭警械傷害仍應北市政府警察局賠償。(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造成民眾受傷,員警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係遭警械傷害仍應北市政府警察局賠償。(圖/報系資料照片)

占領行政院案衍生的警方驅離,29人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造成民眾受傷,員警已逾越執行驅離勤務時比例原則,雖無法證明係遭警械傷害仍應北市政府警察局賠償,除了一審判賠14人共111萬多元外,另增5人29萬多元,共計須賠償140萬8169萬元。可上訴。

高院由審判長蔡和憲及陪席法官陳瑜、受命法官周珮琦組成的合議庭表示,提起國賠訴訟的民眾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在行政院區進行集會活動,部分民眾並以油壓剪、鐵撬等物品破壞拒馬,以棉被覆蓋其上後翻越拒馬進入行政院區,已違反集會遊行法規定。

合議庭表示,員警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的安全,及為避免陳抗民眾失控而危害公共秩序,對於侵入行政院區及聚集於禁制區內之民眾進行強制驅離,屬適法行為,惟於限制、命令解散進而實施強制驅離時,其方法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合議庭指出,周榮宗(死亡由5位家屬繼承)等19人分別受有頭皮撕裂傷、頭部挫傷、眼窩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傷勢,應非員警以抬抱、拉離等方式進行驅離過程所致,是部分員警執行驅離勤務時逾越比例原則造成傷害,北市警局不能以執行勤務為由而阻卻責任。

高院考量本事件之起因及上開當事人所受傷勢程度、所支出醫療費金額等一切情形,判決市警局應賠償15位受傷民眾(其中周榮宗由5人繼承),合計共19人賠償140萬8169元。北市警局及北市府不得上訴,抗爭民眾如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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