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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性侵同居女友女兒63次 被判刑12年

性侵 國中 渣男 同居 女友
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共94罪,合併判處葉姓男子有期徒刑12年。(圖/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共94罪,合併判處葉姓男子有期徒刑12年。(圖/報系資料照)

葉姓男子5年前與前女友及對方的女兒同居時,竟然對未滿14歲的女友大女兒強制性交63次,還強迫對方替他打手槍31次。儘管葉男否認犯行,但因少女被社會局安置保護時,連搭電梯乍見陌生刺青男子,都嚇得僵住無法走動,明顯受創十分嚴重,台南地院據此認定他犯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共94罪,合併判刑12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於2015年起與少女的母親交往,並與少女、少女的妹妹及外婆同住。2016年5月底至12月底,葉男要求少女替他打手槍,前後31次;還於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間,每周1次,逼少女口交及強行性侵合計63次。

少女開庭指出,小學六年級下學期時,葉男就要求替他打手槍,國一時更進一步要求口交、性交,直到2017年11月6日被安置之前,每周都有猥褻、性交行為。少女還說,葉男會在白天、母親上班時性侵她;至於晚上大家睡在房間時,也會要求她幫打手槍。少女還強調,「雖然我會盡量閃開,但他還是會硬上」。

葉男不僅辯稱並無此事,還反問少女,為何受害1年多期間,未曾向同住的外婆、母親求助?同時,少女與少女母親、外婆的說詞,也有諸多矛盾、不合理之處;加上2017年少女曾經寫信給他,聲稱「真的好想你」,如果真有性侵,信件內不應該出現這樣的文字。

不過,法官發現,少女被社會局安置、接受心理諮商後,不僅曾經一個人默默哭泣長達30分鐘以上,甚至某次搭電梯看到一名身上有刺青的陌生男子時,整個人竟然嚇到不發一語、僵住無法走動,顯示已經出現創傷後相關症狀,據此認定葉男犯行明確。

法官以葉男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1罪,各處刑3年2月;又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63罪,各處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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