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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盜Line帳號 恐囚7年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詐欺取財」罪 Line 刑法 盜用帳號 詐欺 通訊軟體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盜Line帳號 恐囚7年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盜Line帳號 恐囚7年

「我騎車撞到人了!借我3萬元付醫藥費好嗎?很急!」突然收到好友小婷用Line傳來的訊息,小如二話不說,要了帳號馬上匯款過去。事後才知道,竟是詐騙集團盜用了小婷的帳號,小如也只能怪自己太大意。

剛畢業的小如某天下班後,接到大學好友小婷用通訊軟體「Line」傳來訊息:「我剛才騎車撞到人,要賠償對方醫藥費,但我戶頭的錢不夠,想跟妳借3萬元,下禮拜發薪水就還給妳好嗎?很急!」因為事發突然,小如沒有多想,跟小婷要了帳號後,馬上匯了3萬元過去。

但小如等了半個月,都不見小婷有還錢的意思,忍不住打電話詢問,小如才知道,原來前陣子小婷的Line帳號被盜用,不少人都收到同樣的訊息,但因為有先向小婷求證,知道小婷並沒有發生車禍,唯獨小如太大意,才上了詐騙集團的當。

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其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通訊軟體盛行後,常見有歹徒盜用他人帳號,向不知情的親友借錢,導致有人因此受騙上當,依照歹徒指示匯款。

首先,未經同意登入他人通訊軟體帳號,將涉犯刑法「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按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準此,歹徒擅自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登入其通訊軟體,會成立前開犯罪。

盜用他人的通訊軟體帳號詐騙其友人,則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按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罪的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是以,歹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出於詐欺故意,冒用他人的通訊軟體帳號,向其友人借錢周轉,致使其友人信以為真,從而依指示匯款,其行為已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附帶一提,如果歹徒從事上開犯罪行為時,是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不特定多數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遇到友人以通訊軟體請求借錢周轉時,最好在第一時間直接與對方聯繫,以確認真偽。另建議取消通訊軟體內建之「允許從其他裝置登入」功能,並經常更換登錄帳號之密碼,避免帳號遭到盜用;假使不慎發生帳號被盜用之情形,應儘速通知親友,以免親友誤入歹徒詐騙圈套,而受到財產上的損害。

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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