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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卵生子失敗鬧離婚 前夫「消滅子孫」被告免責
高雄地院認為黃姓女子借卵生子仍無法順利懷孕,前夫和診所有權把剩下的胚胎銷毀。(圖/報系資料照)
黃姓女子和鄭姓男子結婚多年不孕遂借卵生子,兩人在人工受孕失敗後離婚,鄭男到診所銷毀受精卵胚胎遭黃女提告,高雄地院認為,鄭、黃兩人已無婚姻關係,而且沒有繳納胚胎保管費用,診所有權依根據《人工生殖法》和合約銷毀胚胎,判決黃女敗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女因身體狀況、結婚8年一直無法懷孕生子,在診所幫忙下,取得年輕女子捐贈的7顆卵子,再跟鄭男的精子結合成胚胎,不料2016年12月,2017年2月,診所兩度將胚胎植入黃女子宮仍無法受孕,剩餘胚胎繼續冷凍保存,鄭、黃兩人失和離婚後,鄭男去診所銷毀剩餘的3顆胚胎,引來黃女不滿,向鄭男和診所提告求償113萬餘元。
鄭男辯稱,他銷毀胚胎的精子是他的,卵子不是黃女的,黃女想要懷孕,可以再找其他卵子和精子。診所也喊冤指出,根據《人工生殖法》規定,夫妻離婚後,人工生殖機構應銷毀胚胎,且鄭男一直沒有繳納保管胚胎費用,因此有權銷毀胚胎。法官也認為,診所和鄭男處置這些胚胎並無不妥,判決黃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