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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今年大賺也被重罰 亂漲保費、不當行銷投資型保單「損及保戶權益」都罰

壽險業 保費 行銷 投資型保單
檢察官出身的陳豐年律師,曾擔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處長,對於主管機關裁罰保險業案件,長期有所研究了解。(圖/李蕙璇攝)

檢察官出身的陳豐年律師,曾擔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處長,對於主管機關裁罰保險業案件,長期有所研究了解。(圖/李蕙璇攝)

金管會今年對宏泰、元大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重大裁罰案中,從「調漲保單保費合理性」、「投資型保單行銷話術」等祭出高額罰緩,檢察官出身、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長陳豐年律師觀察,多涉及重大內控、內稽程序重大瑕疵及違反公平待客原則,尤其影響保戶權益皆為重罰的關鍵。

以下為個人整理出五項裁罰關鍵:

一、不當調漲保費

有壽險公司在未有充足精算假設數據前,僅以單一保險商品少數給付項目單一年度損失率過高,即執之調高保險費率,並未考量保險商品全部年度、全部給付項目之損失率,也未細分性別與年齡級距,嚴重違反保險費率釐訂之公平性與合理性。

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缺失

有金控公司急於搶先銷售新保險商品,在未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下,就提供商品相關文件予其所屬保險經紀公司、銀行、證券公司等通路,甚至在新保單開賣當日,即承保數百件新保件,明顯有於保險商品審查完成前即行銷售之違規情形。

三、通路報酬未建立管控機制

近期常見壽險公司支付廣告費用予保險經紀公司等行銷通路,惟實質上該等費用卻非廣告費用,可能為教育訓練費用。此等現象不僅彰顯壽險公司在事前核銷費用時未確實辦理評估作業,且事後核銷作業亦流於形式。

再者,此缺失也凸顯保險公司未建立合約(活動廣告贊助契約)後續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更甚者,原本依照費用金額劃設不同核決層級更是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公司治理之落實。

四、違反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缺失

由於目前臺灣不動產市場相當熱絡,不動產幾乎是保險公司的資金配置不可或缺一塊,但往往因為許多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依照規劃時程開工或興建完工,因而違反金管會所頒布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例如,購買素地遇到土地上承租戶拒不配合拆遷等情。

目前,因為營建成本急速高漲,導致工地缺工、缺料無法如期完工等情形,預料日後恐成為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違反此項原則之不定時炸彈。

五、投資型保單作業相關缺失

較嚴重的是,近期有壽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核保危險時加費承保,導致招攬時建議書所載保險費與加費後保險費相去甚遠。但壽險公司並未再度對商品適合度重新評估,因此發生要保人財力無法支付加費後之保費,最終導致投資型保險停效之窘境,嚴重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另外,在投資型保單借款情形,當要保人累積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經超逾保單帳戶價值100%時,壽險公司依條款約定強制贖回投資標的,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並償還借款本息,本屬正常。

但問題是,當壽險公司扣除借款本息後,強制贖回的投資標的尚有剩餘款項時,壽險公司卻將之掛在「保險手續費收入-投資型交易處理」等會計科目上,藉此未返還本屬要保人之款項。

綜上,從保險公司近期遭重大裁罰案件觀察,屢屢涉及金管會一向強調之公司治理與公平待客原則,尤其前述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招攬及核保作業缺失與通路報酬未建立管控機制,更是金管會重大裁罰案件常見情形,誠值保險業提高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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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豐年律師 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處處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州律師、現任永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