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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妹獨自打拚買房…男友分手喊:給我一半 拒「56萬青春補償」下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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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4年的男友分手後要求女子把財產分他一半。(示意圖/Unplash)

同居4年的男友分手後要求女子把財產分他一半。(示意圖/Unplash)

大陸一名女子多年前獨自到杭州打拚,靠著經營服飾生意賺了一筆,順利存到錢買房子和車位。沒想到,同居4年的男友分手後,認為房子、車位雖然是女方獨自出錢買的,但他有負責打包、送貨、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付出,應該屬於共同經營,所以女方的財產也該分一半給他,決定提出告訴。

《瀟湘晨報》報導,小花(以下皆為化名)多年前到杭州打拚,平時經營服裝批發生意,事業做得越來越大,但在老家的父母對女兒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幾年來不斷催婚。不久後,當時25歲的小花透過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男子小李,2人聊了一陣子,覺得彼此個性投機,便進展為戀愛關係,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人民幣200多萬(約新台幣868萬元)的房,她自己出50萬頭期款,並獨自辦理房屋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舉行婚禮,但沒有到公家單位登記結婚,之後的時間裡,女方獨自出錢裝修房子、買車位,逐漸覺得男友很不上進,於是在同居的第4年提出分手。

沒想到,小李竟稱,分手需賠償青春損失費,雙方為此爭執了一番,最後女方妥協,答應付給對方13萬元(約新台幣56萬元),但男方不肯,談判破局。事後,小李提出告訴,要求前女友返還聘金,並主張2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經營,因此女方購買的房與車位屬於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

不過,當地法院認為,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不一定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且原告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談戀愛之前,小花就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店鋪使用的也是被告合夥人名下的銀行帳號,因此經營收入不屬於情侶共同所得收入,判處男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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