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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夫賠了夫人又折兵 公審未婚妻一夜情對象慘遭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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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近日針對一起「公審愛情騙子」案,認定被告李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報系資料照)

基隆地院近日針對一起「公審愛情騙子」案,認定被告李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報系資料照)

李姓男子原本要與林姓女子結婚,婚前卻發現她與阿郎(化名)有一夜情,憤而解除婚約,並要求阿郎賠償他準備婚禮費用50萬元。阿郎不願支付,李男遂將他個人資料PO網公審,阿郎憤而對李男提告。基隆地院認定李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19年11月7日晚間,阿郎接到李男電話,要求支付他50萬元,否則要PO網公審,讓他身敗名裂,李男還打電話到阿郎上班的物流公司,揚言不離職、就要PO網公審,阿郎未回應,李男就將他照片等個資PO在網路上,指稱他是愛情騙子。

李男承認曾撥電話給阿郎,但當初只要求對方道歉,並沒有真的要他賠償50萬元,若有早就把銀行帳號給對方了,還強調所謂公審是中性討論,不一定會直接讓人聯想到個人,且對方的經理也轉述其說法說「隨便我」,顯示他沒感到害怕。此外,現今交友軟體氾濫,不乏愛情騙子,公開對方資料,是要敦促大眾注意,增進公共利益。

法官則認為,阿郎接獲李男電話後,已心生畏懼,引發恐慌,而男女感情生變原因多端,未必都是他人介入所致,只要你情我願,旁人無法置喙,至於是否符合「愛情騙子」定義,不能僅憑單方指摘即可論斷;李男非法公布阿郎照片等個資,已明顯違法。考量李男無前科紀錄等因素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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