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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今三讀通過 在野立委批有名無實:2年內應修正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不過在野黨立委對「跟騷行為」的定義認為恐讓法案有名無實。(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民進黨版本「跟蹤騷擾防治法」。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跟騷行為」的定義中仍限「與性或性別有關」,除非加害人自己承認,或是被害人能夠證明和性與性別有關,否則就不被定義為跟騷行為,法案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表示,該要件使法案的保護性存在明顯漏洞,呼籲實施之後兩年內應按實際情形檢討並改進。
跟蹤騷擾防治法將盯哨、網路騷擾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佈6個月後施行。
李貴敏指出,跟騷定義增加「性與性別」的要件,除非加害人自己承認是跟性與性別有關,或是被害人能夠證明是跟性與性別有關,否則就不會落入跟蹤騷擾定義的範圍之內,跟騷法恐「有名無實、形同虛設」。
賴香伶也指出,現代通訊設備的普及化,跟騷行為除了過往常見的對被害人持續性監視、跟追、掌控行蹤,如今透過網路媒介反覆傳送擾人訊息,或是濫用、散發他人個資等,都足以對被害人精神造成嚴重傷害,更重要的是,這些反覆糾纏的行為,若無法在初期加以遏止,有可能導致加害強度提升,最終以被害人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遭受侵害的悲劇收場。
賴香伶認為,防治跟騷行為不應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最主要理由在於:跟騷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並不會因與性或性別「無關」而缺乏國家介入保護。為避免出現保護缺口,賴香伶認為,主管機關應於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研議修正方向,不讓任何被害人遺漏在保護網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