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立院三讀通過 「八大樣態跟騷」最重關5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圖/取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違者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該法將於公告後六個月施行。不過,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草案設下「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實務上是否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引起在野黨質疑。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有約8千件跟騷案件,去年底接連發生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人製造假車禍擄殺,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跟騷行為。
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並擬定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不過,草案設下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引起在野黨質疑。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指出,性與性別限制會導致舉證困難、警方難以執法,但執政黨仍未採納意見,堅持納入「性與性別」限制,跟騷法無法跳脫性與性別的框架,這是一部「限縮、保守的立法」。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表示,很可惜這次討論過程將跟騷限縮在「性與性別」之下,讓人遺憾與不解。
三讀條文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予行為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