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共識「退稅」時限從5年延10年 立委李貴敏:政府別再佔人民便宜
立委李貴敏關切民生法案,主張「退稅請求權時限」應拉長。(圖/翻攝李貴敏臉書)
立法院今天(5日)朝野黨團協商(財政委員會)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針對民眾的「退稅請求權」時限達成共識,財政部已同意將現行5年延長到10年,並提出再修正版本;至於行政院原欲將「政府機關錯誤」溢繳退款無年限規定,定為10年,也將放寬為15年。
積極參與協商爭取延長時限的立委李貴敏則在會後發文說,「民主國家以民為本,我們在立法院守護民眾權益,更要看好民眾的錢包。今天修法雖然只前進了一小步,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我們要繼續努力!」
今天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召集委員為立委郭國文,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及立委曾銘宗、蔡易餘、高嘉瑜、余天、林楚茵、李貴敏等財政委員會立委,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41條、44條及部分條文提出修正草案討論。
立委李貴敏在臉書貼文表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竟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讓我特別關心,因為很多朋友自己報稅,難免因不諳法令或計算錯誤,導致稅款溢繳」
李貴敏指出,「避免民眾少報被罰、溢繳不還的不正義,我的修法版本主張把民眾退稅請求權期限從5年延長到15年」。
「雖然今天朝野協商結論,財政部已同意將請求權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到10年,並提出再修正版本。但我還是希望行政單位能苦民所苦。畢竟不是所有商家或納稅人都有財力請得起會計師報稅,民眾為避免短報而溢繳的情事亦有之。行政部門就別再佔人民的便宜了!」李貴敏大聲疾呼政府重視民眾心聲。
李貴敏文內還提到,就同法條「政府機關錯誤」溢繳退款無年限之原規定,行政院以司法院釋字474號及747號等大法官解釋文有關「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為由,而將政府返還因其錯誤導致人民溢繳稅款之年限限定於10年,「所幸幾經協商後,財政部總算同意退讓,並依我的版本改為15年」李貴敏進一步做出以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