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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竄改發票 刑期囚5年

偽造文書罪 發票 竄改 詐罪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竄改發票 刑期囚5年

圖說-《知法不玩法》劉昌崙:竄改發票 刑期囚5年

台中市一名盧姓女子,去年持竄改號碼的統一發票,到郵局兌換獎金,行員發現有異,便立刻報警,盧女雖然領獎不成,仍被警方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送辦。

去年台中市一名盧姓女子,持號碼為MC-68789003的統一發票,到郵局兌換獎金新台幣1千萬元,郵局行員發現有異,立刻報警,員警到場後,確認發票有遭塗改痕跡,原始號碼為MC-33782003。雖然盧女否認竄改,且堅稱發票是撿到的,但因她已在發票背面填妥個人資料企圖兌換獎金,警方訊後依詐欺、偽造文書罪嫌將她送辦。

消費者取得的統一發票,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之一種。又行為人將統一發票之號碼予以變更,並未變更該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亦非創造其內容,而統一發票上之號碼,僅係表彰營業人開立該憑證之部分內容,未中獎之統一發票,仍具憑證功能,所以如就統一發票之號碼擅自更改,應屬變造行為,非屬偽造行為。

準此,盧女變造統一發票號碼後,佯稱中獎並向郵局行員兌換獎金,其行為已涉刑法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等刑事責任。

有關變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部分,按刑法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盧女變造統一發票後加以行使,依照實務見解,其變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於此,僅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依法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盧女佯稱發票中獎,向郵局行員兌換獎金,若因此使行員陷於錯誤,當場兌換獎金予盧女,則盧女的行為即會成立詐欺罪。按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盧女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依刑法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的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綜上所述,變造統一發票號碼謊稱中獎是違法行為,謹勸民眾莫貪圖小利,以身試法;撿到經竄改的發票,也不要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以免觸法而得不償失。

作者/劉昌崙(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曾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現為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並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法顧問、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監事法律顧問,以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法律顧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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