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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通姦釋憲判無罪 聲請補償遭最高法院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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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通姦釋憲判無罪過關,還想聲請補償遭打臉。(圖/報系資料照)

林姓男子通姦釋憲判無罪過關,還想聲請補償遭打臉。(圖/報系資料照)

林姓男子5年前約已婚鍾姓女子到摩鐵嘿咻,遭通姦罪判刑4月定讞,他聲請釋憲後,去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通姦罪違憲,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後,獲改判無罪確定;林男請求刑事補償,但最高法院認為他通姦是事實,駁回請求,成為釋憲後首例。

49歲林男與32歲鍾女各有婚姻,2016年1月在高雄某汽車旅館嘿咻,遭鍾女之夫與友人、員警逮獲共處一室,房內有用過的衛生紙1團,警方驗出林男精液與鍾女DNA,遭通姦罪起訴。法院將林男判刑4月,鍾女判刑3月,都可易科罰金定讞。

林男2018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去年5月29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檢察總長為林男提非常上訴,今年1月最高法院改判林男無罪確定,林男請求刑事補償,遭最高法院打臉、駁回確定。

這是最高法院首次針對通姦罪除罪化後的刑事補償問題做成裁判,合議庭認為通姦罪是法律遭宣告違憲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這些事」,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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