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蹦出爭億元遺產嚇傻妹!終養程序是關鍵 劉韋德:應改登記通知制
劉韋德律師自費百萬研發2個App,提供民眾學習預立遺囑等法律知識與準備相關文件。(攝影/張文玠)
最近有個新聞,大略是一名女子的父親兩年前過世,喪禮上卻出現一名陌生的男子,原來是她父親之前另一段婚姻的兒子,她共有兩位同父異母的哥哥,這兩位哥哥原本被親戚收養,成人後終止收養。可是終止收養這件事並未通知這位女子的父親,結果父親過世,這兩位哥哥因已回復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所以可和這位女子共同繼承上億元遺產,讓她非常不能接受。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僅109年法院辦理民眾的收養件數就接近2千件,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既然可以成立收養,當然就可以終止收養,終止收養後,出養子女回復和本生父母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及姓氏,應該也是天經地義(民法1083條1項)。
但這個新聞事件最大的爭議點,並不在終止收養後養子女是否可以回復和本生父母間的法律關係,而在於我國對收養和終止收養的程序有很大的不同。
依據民法,在收養時雙方除了須有書面外,還必須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審理時會審酌收養動機、收養目的、本生父母與收養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等各方面加以審酌,程序相當嚴謹。
但雙方要合意終止收養時,除非養子女仍為未成年人,才需要向法院聲請認可,否則雙方只要一張簡單的終止書面協議書就可以合意終止收養,甚至連戶政登記都不必辦理就有效力(民法1080條2項)。
由於終止收養的程序甚為簡單,但終止收養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當然回復,尤其是對於繼承權和繼承比例也會產生變化,倘若連本生父母也不知道被收養的子女已回復與其之親子關係時,確實對於相關人的權益保護有所不週,也對本生父母身後遺產安排的自主權有所影響。
因此建議立法機關,可以將合意終止收養改為登記要式主義,並且在登記時能通知本生父母,應該會是比較好的一種立法方式。
作者/劉韋德律師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不動產糾紛處理、遺產繼承、遺囑撰寫、婚姻等案件。2019年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免費預立遺囑與法律諮詢LINE「韋德律師」,ID是will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