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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收賄120萬元 包庇砂石業者判3年6月定讞
前高雄縣那瑪夏鄉長柯明德收賄120萬元,讓包商得標挖砂石牟利,判刑3年6月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那瑪夏區改制前的鄉長的柯明德(伊斯坦大.呼頌),利用發包河川疏濬工程的機會,收取砂石業者120萬元賄款後,洩漏底標圖利業者,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判決,考量他繳回犯罪所得,且本案爭訟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依收賄罪判囚3年6月定讞。
2006年,林姓業者有意在高雄縣那瑪夏鄉河川地採集砂石出售,透過友人認識鄉長柯明德後,共謀以疏濬河川名義開採旗山溪那努木橋一帶砂石,因第七河川局同意那瑪夏鄉公所自辦疏濬工程,業者行賄柯男120萬元後,柯男洩漏底價、讓業者順利得標挖砂石。
台南高分院更二審指出,高雄縣那瑪夏鄉是僻靜原住民鄉,柯身為地方行政首長,不思廉潔自持,戮力從公,竟收取賄賂,中飽私囊,考量他已繳回犯罪所得,且符合速審判規,2次減刑後,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