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新制懶人包!育嬰留停津貼提高 實價登錄+房地合一2.0上路
新制上路,民眾要顧好荷包。(圖/報系資料照)
時序進入7月,許多新制上路,如育嬰留停津貼、擴大不孕症補助、買房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虛擬貨幣實名制等;民眾得看清楚,守護好自己的荷包
●生育相關
為讓台灣走出少子女化的困境,政府拿出最大決心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三大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補助及對象、提高產檢次數至14次並增加篩檢項目、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將提高到8成薪等,軍公教勞皆適用。
增加產檢項目包括妊娠糖尿病、貧血篩檢和2次超音波外,產檢次數將從10次調高為14次;產檢假也從5天增加至7天,新增2天的費用將由中央政府負擔。
過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次得連續請6個月,未來申請期間將可以縮短為至少30日即可。除此之外,原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僅6成薪,未來也將調高至8成薪,增加2成的津貼全由中央政府負擔。
未來除給予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補助外,將擴大對象至一般夫妻,預估嘉惠2萬多對夫妻。一般夫妻首次申請、每次補助上限10萬,再次申請、每次補助上限6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每次補助上限維持15萬元。人工生殖機構從20間,提升至93間。
●調整國籍航空機組員返台檢疫措施
重點高風險國家航線航班之返台機組員,居家檢疫14天(結束日PCR檢驗)。
長程航班(入境旅遊疫情第三級地區)部分,尚未接種疫苗及接種1劑疫苗未達兩周者,7月1日起,採7天居家檢疫(結束日PCR檢驗)+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第14天抗原快篩);接種1劑疫苗且滿兩周,但尚未具完整疫苗保護力,7月1日起,採5天居家檢疫(結束日PCR檢驗)+9加強版天自主健康管理(第9、14天抗原快篩);完整接種2劑疫苗達兩周且抗體檢測陽性(每3個月監測),採7天自主健康管理(結束日PCR陰性)。
●房地合一2.0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其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應適用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實價登錄2.0
1.地號、門牌完整揭露
目前實價登錄提供查詢的成交資訊只揭露區段化的地號或門牌(如中正路1-30號),新制施行後,將改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並溯及揭露已提供查詢的300多萬筆成交資訊,讓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2.預售屋銷售前備查、成交後即時申報
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應在建案開始銷售前,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此外,預售屋不論是建築業者等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成交價格等資訊。
3.增訂機關查核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
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規定地方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提供說明,對於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稅捐等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可按戶(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且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更可加重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
4.紅單交易納管
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在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如預約單)並同時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若違反規定,將按戶(棟)處15萬至100萬元罰鍰。
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納管
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除應在銷售前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外,若使用的契約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直接按戶(棟)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保險相關
7月1日起實施「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作為規範壽險業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因第六回經驗生命表與全國國民之死亡率改善趨勢一致,惟男、女性各年齡層改善情形不盡相同,以平均死亡率而言,較現行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約有30%之改善幅度,可合理反映壽險業計提未來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準備金,有助於壽險業穩健經營,確保其清償能力。
「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原本50萬元提高至70萬元,另配合保險金額提高,有效契約件數由二組放寬為3件,以滿足民眾保障需求及增加投保規劃之彈性。 「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之危險發生率上限規定由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調降為萬分之5.7267(即萬分之8.181之70%)。
●虛擬貨幣實名制
金管會已研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7月1日起,投資虛擬貨幣須採「實名制」,未落實最重罰1000萬。
●勞工退休金申辦手續
為了讓民眾申請勞保退休金更便利,自7月1日起,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如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新制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之退休金)者,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保險人)認為有需要外,可以免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