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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施壓中鋼遭控收賄6300萬元 高院更一審判刑4年10月
林益世施壓收賄6300萬元,高院更一審採取法定職權說,輕判4年10月,還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涉貪污收賄,拿了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向中鋼及子公司施壓合約案,一審判決5年6月徒刑,上訴後,二審重判12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上午審結,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改判4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
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替地勇施壓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幫忙爭取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還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
一審認定,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罪,且林益世的影響力來自地方勢力和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職權無關,因此採取法定職權說,依《刑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刑5年6月。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定,林益世犯行與他的職務有密切關連性,林益世為地勇公司協助爭取爐下渣原料契約的續約,並向地勇公司收賄6300萬元,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改判1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夠充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林益世另因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判刑2年定讞、併科罰金1580萬元,入獄服刑後,去年4月間假釋出獄。至於林益世還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先前已判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