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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老師當洗衣店合夥人 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處分
國中老師擔任洗衣店合夥人,遭懲戒法院申誡處分。(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某國中吳姓教師、體育組長,去年擔任洗衣店的合夥人,遭校方發現後,吳才變更為非合夥人,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後,吳辯稱是母親投資洗衣店,只是幫母親簽約掛名,懲戒法院則認定吳作法不當,讓外界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的觀感,判決申誡,還可上訴。
吳姓教師從去年9月11日起,擔任洗衣店合夥人,校方告知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後,今年1月28日,洗衣店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吳為非合夥人,吳稱洗衣店是友人所設立,由母親投資,自己只是掛名擔任合夥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懲戒法院認為,吳的兼職行為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負面觀感,導致公眾喪失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判決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