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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假芝麻油案大逆轉! 被告更審全獲緩刑
(圖/報系資料照)
8年前擔任富味鄉董事長的陳文南採購摻有「玉米原油」的假純芝麻油,他陳述不實影響股票交易,一審遭重判5年6月;更二審將他改判2年,緩刑5年,同案被告富鼎公司董事長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發言人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可上訴。
2013年10月21日摻油事情曝光後,陳文南與林秀蓉指示員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刊登均「直接銷往國外市場」、「未在國內銷售使用」,更在櫃買中心辦理說明會中陳述該不實消息。
後來新北市衛生局核對報關資料,陳、林見穿幫,才在10月23日向衛生局表示沒有全部外銷,隔天立刻公開坦承使用棉籽油且內銷,進而影響富味鄉的股票交易價格
一審陳文南及陳瑞禮、林秀蓉各遭判刑5年6月、3年6月、3年4月,並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考量3人終能在更二審審理時坦認犯行,考量陳文南長期公益捐款,認其等犯後態度尚可,被告3人的犯罪情狀,改輕判2年、1年9月及1年7月。
更二審認為,陳文南等人經此次偵審程序、科刑判決後,應已足收警惕之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給予緩刑宣告,3人在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此外,合議庭認為,陳文南、陳瑞禮為富鼎公司實行違法行為,富鼎因而取得1億3136萬多元的犯罪所得,本應全數宣告沒收,但全數沒收非但已高於該公司實收資本額,富鼎公司將面臨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現職員工及其家庭亦失去經濟來源,容有過苛之虞。
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省費用計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