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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工作服致女員工遭絞死 紡織廠負責人判刑6個月

工作服 新竹 紡織廠 工安意外 業務過失致死
新竹一家紡織廠的女員工,操作機台時遭機器捲入不治身亡,負責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一家紡織廠的女員工,操作機台時遭機器捲入不治身亡,負責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圖/報系資料照)

新竹縣一家紡織廠的陳姓女員工,2017年9月操作紡織機台時,因未穿著工作服及頭套,導致衣物、身體遭機器捲入,經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新竹地院調查發現,紡織廠負責人並未提供工作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

據判決指出,紡織廠負責人林姓男子辯稱,有提供工作服及頭套給陳姓女員工,但年資約2、30年的退休員工出庭作證指出,紡織廠並未發放工作服或圍裙,一般都是穿著自己的圍裙,避免將衣服弄髒及方便攜帶工具,而法官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陳女工作當下確實未穿著工作服,負責人林男也無法提出,有配發並要求員工須於工作時穿著工作服的相關證據,事後林男雖有提出2張工作服照片,但經比對,並非案發當時的照片,林男也坦承,照片為案發後拍攝。

證人還表示,雖不清楚機台有無防止捲入的安全電眼裝置,不過曾看過有員工站在機台前時,機器有自動停止運轉,但事發當時,機器的安全防護未及時發揮作用,是否是因電源遭關閉所致,尚無確切證據可證明。

法官認為,林男為公司負責人,明知機器運轉時有捲入身體的危險性,卻未提供工作服給員工在操作機台時穿著,導致陳姓技術員不慎遭捲入而死亡,且迄今未能獲得被害者家屬的諒解,但念在林男無前科,坦承本案犯行且願意賠償被害者家屬,並非無和解意願,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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